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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宝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封荣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31000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83民初9191号
    案号 (2017)苏1283执1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2
    发布日期 2018-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宝兴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市兴旺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25万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6年6月23日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封荣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75元,由被告江苏宝兴建设有限公司、封荣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账号:2011010400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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