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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鞍环(海城)罚决〔2021〕第(0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为8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9
    决定机关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