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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鞍环(海城)罚决〔2021〕第(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为3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4
    决定机关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海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