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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岳蒲大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0014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302民初6178号
    案号 (2017)鲁1302执38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28
    发布日期 2017-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奎花货款1717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0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韩奎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8元,由被告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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