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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85MA****5W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80民初452号
    案号 (2019)川0180执14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1
    发布日期 2019-09-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简阳市西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简阳市西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期内利息185359元、罚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1.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185359元为计算基数,从2016年7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1.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94元,由被告简阳市西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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