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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公(东)行罚决字【2020】3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2月24日,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检查时发现,江苏金圆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在停产期间未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报公安机关备案。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7
    决定机关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