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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埔)食药监食罚〔2018〕大队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8年2月28日生产的大豆膳食纤维粉(生产日期:2018-02-28,规格:20kg/袋,批号:2018-02-28 18022801)共125袋(规格:20kg/袋),其中监督抽查抽样时从3个独立包装中取出约2kg样品,分为4袋(0.5kg/袋)、销售125袋(规格:20kg/袋)、召回125袋。该批次产品销售单价为160元/袋,生产成本为148元/袋。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抽样检验,你(单位)生产经营的大豆膳食纤维粉标签项目不符合GB/T 22494-2008的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食监2018-03-1255)。你(单位)生产经营的上述大豆膳食纤维粉的货值共计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4
    决定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