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元儿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234807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润商初字第00412号 |
| 案号 | (2016)苏1111执39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2-29 |
| 发布日期 | 2016-04-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镇江市京口区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6日起以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80000元。 二、被告镇江强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元儿对被告镇江强凌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4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须知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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