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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应急罚〔2022〕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六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1-26对你(单位)涉嫌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你(单位)因现有经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出入条件所限,将用于生产的吨桶装乙酸乙酯4桶(约2吨)、Y-1100溶剂型丙烯酸酯类胶粘剂4桶(约0.56吨)、PA-20H胶粘剂4桶(约0.52吨)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于公司南侧的辅助用房内,该辅助用房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无法通过安全评价,不是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n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六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现场检查记录1份、企业总经理王旭辉、安管员龚清云询问笔录各1份、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3份,证明宁波六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将用于生产的吨桶装乙酸乙酯4桶(约2吨)、Y-1100溶剂型丙烯酸酯类胶粘剂4桶(约0.56吨)、PA-20H胶粘剂4桶(约0.52吨)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于公司南侧的辅助用房内,该辅助用房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无法通过安全评价,不是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的事实。"]\n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均无异议。\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n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67d2\u4e07\u4f0d\u4edf\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7
    决定机关 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