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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横琴红包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MA****0F7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4民终311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0491执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横琴红包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信辉退还服务费1699元,原告范信辉同时向被告横琴红包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小方块WiFi设备及配件; 二、驳回原告范信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信辉负担41元,被告横琴红包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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