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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仙女湖国际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067****157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8244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3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3-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榕军与被告江西仙女湖国际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西仙女湖国际乡村俱乐部①号球场入会合同》自2020年10月27日解除; 二、被告江西仙女湖国际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榕军入会费171500元,并自2020年10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榕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计2488元,由原告陈榕军负担746元,由被告江西仙女湖国际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1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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