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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家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5931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6民初998号
    案号 (2018)晋0106执1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1
    发布日期 2018-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支行借款本金160885.88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3月17日利息12609.56元,从2016年3月18日至本判决确认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5.31%计算); 二、被告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敏追偿。 诉讼费3870元由被告杨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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