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忠县金马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233L1****2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04民初181号 |
案号 | (2020)川0504执13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蒲建华、张茂琴于2019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泸州市意贯典当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3月20日前的利息、综合费合计243630元(该利息、综合费合计按月1%以2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及律师费3万元;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已保全银行账户(被告张茂琴名下银行账号6228480478803917473、6217003760126092493、6225685222000024538,被告蒲建华名下银行账号6217996530001503495、6230960000005504712,忠县金马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00476976170010001、3501010120010004628)的查封。 二、被告蒲建华、张茂琴从2019年4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泸州市意贯典当有限公司利息、综合费合计2万元(利息、综合费合计按月1%以200万元为基数计算),支付至本金200万元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蒲建华、张茂琴共同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泸州市意贯典当有限公司典当借款本金200万元。 四、被告忠县金马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蒲建华、张茂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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