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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22169****06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7民初330号
    案号 (2021)津0117执28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浩驰大明电机传动设备厂支付维修费75580元及利息6322.48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7元,由天津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天津浩驰大明电机传动设备厂实际交纳案件受理费1912元,退还原告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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