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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博而硕微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轶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0068****61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3民初4162号
    案号 (2017)闽0503执13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7
    发布日期 2017-07-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汉博而硕微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泉州宏讯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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