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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114****86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1民初2370号
    案号 (2020)苏1281执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3-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申源特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64429.46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3000000元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64429.46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按年利率14.25%计算利息;3000000元自2015年10月31日起、64429.46元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25%计算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36元,由被告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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