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2657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民初659号 |
案号 | (2019)苏1281执15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9369786.86元及其利息(其中174459.07元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338861.88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5356465.91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3500000元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徐开泉、徐开俊、卞小年、戴文祥、卞祥林、徐晓勇、卞建良、徐开文、沈梅和、吴领卫对被告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条主文中确定的债务不能偿还的部分,各向原告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十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8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7949元。由被告江苏九寿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徐开泉、徐开俊、卞小年、戴文祥、卞祥林、徐晓勇、卞建良、徐开文、沈梅和、吴领卫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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