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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自然规罚〔201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16年3月在老虎山西路南侧、御河苑西侧建设老虎山西路南侧综合整治项目3、4、5号楼。现经查实,该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⑴5号楼一层镂空中庭加顶封闭,面积增加151.13平方米;⑵5号楼内西北侧增建1间配电房工具间,面积8.79平方米。经研究,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1194.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2
    决定机关 扬州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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