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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隆坤实业御泉湾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00055****35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银国安证字第20957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9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安公证处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4
    发布日期 2022-03-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退还金卡费用7898元(大写:柒仟捌佰玖拾捌元整); 2.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执行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资产处置费、过户费、税费),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发票金额为准; 三、被申请执行人宁夏隆坤实业御泉湾国际温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于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第二项执行标的所列金额; 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证书及本处出具的《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公证书编号:(2021)宁银国安证字第9438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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