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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恒日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980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603民初7925号
    案号 (2022)浙0603执12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7
    发布日期 2022-04-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借款 1 5 0 0 0万元、截止 2 0 2 1年 7月 6日的违约金 2 9 1 9 2 0 5 4. 8 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 2 0 2 1年 7月 7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 5. 4%计算的违约金;二、深圳市恒日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9 3 7 7 6 0元(缓交),依法减半收取 4 6 8 8 8 0元,由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日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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