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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子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MA****YB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5240号
    案号 (2019)苏0722执4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李计划与被告连云港子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第三学府租赁合同》;二、被告连云港子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计划返还各项费用共计83656元及违约损失(违约损失计算方式如下: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8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36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9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连云港子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计划支付律师费15000元;四、驳回原告李计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被告连云港子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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