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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子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22MA****YB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3386号
    案号 (2019)苏0722执39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6
    发布日期 2019-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王浩与被告连云港子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第三学府租赁合同》;二、被告连云港子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金、保证金、物业费共计73043元;三、被告连云港子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被告连云港子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费用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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