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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瓯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2021年11月16日20时,温州市远顺船务有限公司装载着龙湾区凯迪新城博科园项目工程建筑泥浆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情况下,运往永嘉六岙固化场擅自处置建筑泥浆13方(干方)。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已停止违法行为,完成整改。自本案立案之日上溯一年内,当事人就该案由未被我局立案查处过。当事人在未经核准情况下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泥浆)13方(干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序号34:“运输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内罚款5000元,每增加1立方米增加罚款1000元”。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完成整改。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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