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1467****868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39号 |
| 案号 | (2020)粤01执161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赎回价款,该股权赎回价款应以人民币8000000元为基数,按以下计算方式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8,000,000*(1+8%)^申请人支付投资额之日至三被申请人实际支付股权赎回款之日的天数/365。该计算方式中“申请人支付投资额之日至三被申请人实际支付股权赎回款之日的天数/365”为“1+8%”的次方,申请人支付投资额之日为2015年12月28日。 (二)三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其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625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23027元,全部由三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该笔费用与申请人预缴的实际费用人民币10000元相冲抵后,余款人民币2011元由仲裁委员会退还给申请人。故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和第三被申请人应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7989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实际费用。 上述应付款项,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如逾期支付第(二)(三)和(四)项下应付款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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