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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467****868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2666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29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借款本金3938055.2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应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自2019年11月22日起的罚息不计复利)。二、被告彭华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华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4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远能物流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彭华明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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