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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佳华精密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炳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8444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锡法商初字第0728号
    案号 (2017)苏0205执20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1
    发布日期 2017-1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佳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信泰公司代偿款500500元及利息(以5005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应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律师费17100元。 二、苏近义、佳华公司、锡工公司、沈炳权、苏近贤对佳信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6元,减半收取4488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二项合计7758元,由佳信公司、苏近义、佳华公司、锡工公司、沈炳权、苏近贤负担(信泰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7758元,由佳信公司、苏近义、佳华公司、锡工公司、沈炳权、苏近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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