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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2808****930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304民初765号
    案号 (2021)鲁0304执14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淄博双山真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814 300.00元,于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314 300.00元。 二、如果被告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欠款全额申请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 972.00元,由被告负担。申请费4 6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14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5年发生业务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真空设备。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8143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淄博双山真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814300.00元,于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314300.00元。二、如果被告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欠款全额申请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972.00元,由被告负担。申请费4670.0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孙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王飞书记员孙晓-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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