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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卫公罚〔2022〕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规定,人工游泳池浸脚池水中的游离性余氯限值要求是5-10mg/L。当事人设置的室内人工游泳池在2021年12月30日经营期间浸脚池水中的游离性余氯检测值>17.8mg/L,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限值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在该违法行为中,共涉及一项(浸脚池水质)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当事人已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了该违法行为,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环境卫生类第22点属违法程度较轻,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0
    决定机关 乐清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