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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消行罚决字〔2022〕第00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南路777号的乐清新聚丰圆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鸿宇,使用面积:36925平方米)地下第二层锅炉房防火门被拆除,该单位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符合存在其他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且不存在不予处罚情形的,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乐清新聚丰圆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6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4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8
    决定机关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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