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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市监处字〔2021〕34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一、处以罚款305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对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41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27
    决定机关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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