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1258****373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民终11319号 |
| 案号 | (2021)川0117执248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6-23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89351.2元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89351.2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以人民币189351.2元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部分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6元、保全费人民币3013元,由被告成都市玖零壹零企业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4483元,由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73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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