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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40078****7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4民初8620号
    案号 (2021)沪0114执36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1-07-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晔借款13,000,000元;   二、被告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晔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2,712,866元;   三、被告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晔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利息4,160,000元;   四、被告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晔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的利息;   五、被告罗小平、张群志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中被告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罗小平、张群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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