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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355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12民初4540号
    案号 (2020)湘0112执2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海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6 058元; 二、被告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南海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以所欠货款386 0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3545元,财产保全费2450元,合计5995元由被告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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