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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浮市同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树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8890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5302民初1332号
    案号 (2017)粤5302执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5
    发布日期 2017-02-2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云浮市同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贷款本金1092374.8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止至2016年8月25日止的利息为32383.24元,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日止,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   二、被告林树海、陈小静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在1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共208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同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林树海、陈小静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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