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鲁海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03089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171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20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1
    发布日期 2018-0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9999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11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逾期罚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按年利率8.4%上浮50%计算;以1499999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4%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4%上浮50%计算)。 二、宜兴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344200元。 三、舒保良对宜兴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对宜兴市中兴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宜兴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宜房他证宜城字第1000058466号、第1000058465号、1000058464号、100005846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债权金额157万元、348万元、402万元、593万元的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44元减半收取625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7522元,由中兴公司、舒保良负担。(农商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中兴公司、舒保良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中兴公司、舒保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农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