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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永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39122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058号
    案号 (2014)宝执字第044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4-08-04
    发布日期 2016-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百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800,653.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百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4月25日按月息1%计算的延期付款利息882,963.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百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以2,800,653.04元为本金,按月息1%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青岛金田热电有限公司在承担前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青波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23,134元原告已预缴),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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