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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073****75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31民初69号
    案号 (2019)川0131执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09
    发布日期 2019-06-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179500元及违约金53850元,共计23335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受理费1945元及执行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并作出(2019)川013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双星特变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79500元及违约金538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5元,由被告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书依法生效,但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至今未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为此,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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