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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0073****750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104民初4075号
    案号 (2019)豫1104执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7
    发布日期 2019-01-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忠霖支付工程款925562元; 二、被告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田忠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0元,由被告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93元,被告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田忠霖负担132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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