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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昌三恒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阎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0233****11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20民初10371号
    案号 (2018)沪0120执58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4
    发布日期 2018-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昌三恒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绿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90,500元;   二、被告许昌三恒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绿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99,950元;   三、被告许昌三恒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绿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0元;   四、被告阎辉在未履行出资的3,55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许昌三恒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丁杰超在未履行出资的1,65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许昌三恒能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4元,减半收取计6,812元,由原告上海绿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5元,由被告许昌三恒能源有限公司、阎辉、丁杰超共同负担6,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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