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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菲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00MA****661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003民初1422号
    案号 (2019)豫1003执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3
    发布日期 2019-06-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清芙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支付邮寄费100038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3078元,由原告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承担777元,由被告河南清芙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30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承担114元,由被告河南清芙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411元。应由被告承担的本诉案件受理费与应由原告承担的反诉案件受理费部分暂由原告与被告分别垫付,待履行时或执行时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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