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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国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4847491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辽0102执30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2
    发布日期 2018-08-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莹从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11月11日房屋租金48312.94元(税后)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以48312.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莹从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房屋租金48312.94元(税后)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以48312.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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