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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8]第410396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元通龙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2月06日10时50分,我局西湖三墩中队裘振尧、张佳明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当事人浙江元通龙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704号公司内东侧搭建两处构筑物,均为钢结构,防雨布盖顶,已建成,分别为长方形和“7”字形。经测量,长方形长为40米,宽7.5米,“7”字形长为37米,25米,20米,6米,17米,19米,两处面积总计1123平方米。测量时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来到了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其称该两处构筑物搭建于2015年11月份,建成后用于停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进行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4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规划部门反馈意见1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1123平方米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08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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