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地税稽罚[2017]17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元通龙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该企业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通过费用报销形式收到企业发放的话费补助,共计22900元。其中:2013年12月2900元,2014年1月2400元,2014年12月4800元,2015年2月2400元,2015月10月2400元,2015年12月8000元。该以上收入未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8月7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查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798.35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1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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