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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394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铜民初字第1301号
    案号 (2021)苏0312执恢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10-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士清借款1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种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以3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1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6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日,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6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25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2月1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被告马凤明、被告任建军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6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1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00元,由被告徐建峰、被告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被告马凤明、被告任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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