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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13948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12民初8699号
    案号 (2019)苏0312执2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耀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广伍工程款55万元及利息(以5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曹广伍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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