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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101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于2019年4月1日8时48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人员於将林、方翔依据职权在辖区内巡查时发现,经西湖区城管局批准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指定由於将林、刘文锦承办,2019年4月1日承办队员进行现场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019年4月3日进行询问(调查)笔录,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9日开始,将在施工中产生的降水井的水,因设置的以及沉淀池功能不足,无法自然排出污水,故在工地围墙开了一个洞口排出工地外,造成了围墙外草地和沟渠的污染。于2019年4月1日8时48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於将林、方翔、刘文锦依据职权在辖区内巡查时查获。经勘查确认,排放污水平均长度为3米,平均宽度为2米,合计污染面积6平方米。事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拟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