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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13****928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2民终3090号
    案号 (2021)津0118执28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2-0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天大北洋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268833.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68833.7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对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6元,由被告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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