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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鹤壁市新地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60339****217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6民终32号
    案号 (2020)豫0603执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9-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603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鹤壁市新地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仟滋百味快餐店经营保证金5000元”; 二、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0603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鹤壁市新地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仟滋百味快餐店货款57655.63元;”、第三项即“驳回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仟滋百味快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鹤壁市新地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仟滋百味快餐店货款133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计1536元,由鹤壁市新地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72元,由鹤壁市新地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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