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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海新区联宇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4****33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6民初941号
    案号 (2020)津0106执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滨海新区联宇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借款本金4662526.56元及利息619138.76元(截止至2018年1月24日)及自2018年1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产生的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天津市通宇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向阳、田生明、龚守菊、全修禹、韩丽丽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72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联宇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通宇油气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向阳、田生明、龚守菊、全修禹、韩丽丽负担。案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天津滨海新区联宇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刘向阳、被告韩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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