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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地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3MA****U3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2民初5153号、(2020)苏06民终901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35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如皋金岛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地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3日签订的《金岛生态园租赁协议》及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16日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自2019年5月22日起解除。二.上海地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如皋金岛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土地租赁税费合计60万元。三.上海地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如皋金岛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上述二、三项合计160万元,上海地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如皋金岛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四.如皋市通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地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12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上海地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第2-7项的反诉请求。如果上海地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如皋市通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二、三、四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如皋金岛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600元,上海地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如皋市通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9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92元,由上海地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39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89582025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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